(2017)鲁0203执1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李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李辉,励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滢海大厦1701号。法定代表人:韩福启,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申请执行人:励洪,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住青岛市崂山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83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 涛审判员 张启航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