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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张荣与明利平、红山镇屏峰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明利平,红山镇屏峰村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850号原告:张荣,女,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波兰,系张荣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刚,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明利平,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红山镇屏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明胜,该村村支书。原告张荣诉被告明利平、红山镇屏峰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请撤回对被告明利平、红山镇屏峰村委会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对被告明利平、红山镇屏峰村委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2.5元,由原告张荣负担。审判员  肖艳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新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