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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任志清、沈援外等与刑文、农乐种子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363号原告:任志清,男,汉族,农民。原告:沈援外,男,汉族,农民。原告:樊军,男,汉族,农民。原告:任安有,男,汉族,农民。原告:沈二贵,男,汉族,农民。原告:任波亭,男,汉族,农民。被告:刑文,男,汉族。被告:农乐种子批发部负责人:杨平、王海燕,系实际经营者地址:达拉特旗王爱召镇德胜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清、沈援外、樊军、任安有、沈二贵、任波亭诉被告农乐种子批发部、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志清、沈援外、樊军、任安有、沈二贵、任波亭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农乐种子批发部、刑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志清、沈援外、樊军、任安有、沈二贵、任波亭撤回对被告农乐种子批发部、刑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利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