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蒋艳、李学祥、黄俊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艳,李学祥,黄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艳,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学祥(外号小胡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艳、李学祥、黄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凤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艳、李学祥、黄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7月,被告人蒋艳、黄俊在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兄弟茶楼内,以提供场所、赌博机等方式,多次组织他人参与赌博。2016年7月4日,公安机关对兄弟茶楼进行检查时,当场缴获疑似赌博机共计34台,并挡获参赌人员钟某。经鉴定,其中20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蒋艳、李学祥在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兄弟茶楼内,以提供场所、赌博机等方式,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当天,公安机关对兄弟茶楼进行检查时,当场缴获捕鱼机一台(8座)、九莲宝灯一台(8座),并查获涉赌人员十人。经鉴定,16台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三被告人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被告人蒋艳租赁了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67号2楼2号房屋用于兄弟茶楼的经营。之后,被告人蒋艳为牟利通过被告人黄俊联系购买了赌博机放置在兄弟茶楼包间内,供他人参与赌博。从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蒋艳聘请了被告人黄俊维修、调试和守赌博机。2016年7月4日,公安机关对兄弟茶楼进行检查时,当场缴获疑似赌博机共计27台(其中一台捕鱼机可同时供八人单独使用),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钟某,从黄俊处扣押赌资人民币100元。经攀枝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上述茶楼内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发生。(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个人身份。(3)查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兄弟茶楼当场缴获疑似赌博机共计27台,还查获了看场的黄俊和参赌人员钟某。(4)扣押物品清单、移交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黄俊处扣押老虎机26台,捕鱼机1台,赌资100元。(5)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实经攀枝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2016年7月4日,兄弟茶楼内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台。(6)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6年3月,被告人蒋艳租赁了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67号2楼2号房屋用于兄弟茶楼的经营,租赁期限201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蒋艳、李学祥能辨认出黄俊,黄俊能辨认出蒋艳、李学祥。(8)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蒋艳指认了摆放赌博机的地点。(9)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4日13时许,他在兄弟茶楼2楼最里面的一个房间玩捕鱼机被公安人员查获。他大概在一个月前听说兄弟茶楼有捕鱼机,去玩了4、5次。(10)被告人黄俊的供述,证实从2016年6月开始,他被蒋艳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聘请到兄弟茶楼守赌博机,有时帮忙维修和调试一下赌博机,干了一个月左右被查获,至今未领到工钱。茶楼的赌博机都是蒋艳出资,他和李学祥联系购买的。(11)被告人蒋艳的供述,证实2016年3、4月,他买了二手捕鱼游戏机,放在茶楼包间内自己玩,由于茶楼生意不好,他觉得可以用赌博机挣钱,于是又前后买了20多台赌博机摆放在茶楼,其中有少数的机子是坏的。他把赌博机置办好后经营了一个多月。2016年7月初的一天茶楼被查,黄俊被抓走。赌博机是他让黄俊帮忙购买的。他请黄俊在茶楼维修和调试赌博机的难易程度,负责给赌客上分和下分。他给黄俊每月3,000元工资。黄俊给他干了一个多月,他给黄俊开了一个月工钱。这次他挣了6,000多元,给黄俊开了3,000多元的工资,自己得了3,000元。2.2016年9月,被告人蒋艳重新购买了一台捕鱼机在兄弟茶楼经营。被告人蒋艳与李学祥商量好,由蒋艳出资并提供场地,李学祥帮忙联系购买和调试机子,并拉人来玩赌博机,蒋艳赚钱后分给李学祥好处费。之后,被告人李学祥帮蒋艳联系购买了九莲宝灯赌博机,并多次通过短信等方式拉赌客来玩赌博机。11月14日,被告人蒋艳、李学祥将购买的九莲宝灯赌博机搬到茶楼经营。11月15日,被告人蒋艳、李学祥在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67号2楼2号兄弟茶楼内,以提供场所、赌博机的方式,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捕鱼机一台(可同时供八人单独使用)、九莲宝灯一台(可同时供八人单独使用),并查获涉赌人员十人,从蒋艳处扣押赌资人民币6,600元。经攀枝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上述茶楼内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16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发生。(2)扣押物品清单、发票,证实公安机关从蒋艳处扣押捕鱼机1台,九莲宝灯1台,以及人民币6,600元。(3)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经攀枝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2016年11月15日,兄弟茶楼内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16台。(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参赌人员袁某、苟某、王某等人能辨认出蒋艳;黄俊能辨认出蒋艳、李学祥。(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证人黄俊的证言,证实李学祥帮蒋艳联系了买九莲宝灯和调试赌博机,还拉人来赌博。2016年7月,他经常在茶楼看到李学祥。(7)证人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他在兄弟茶楼玩九莲宝灯游戏机时被查获。他从2016年5、6月开始去兄弟茶楼玩游戏机。外号小胡子的人在2016年5、6月给他们说兄弟茶楼有赌博游戏机。(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他接到蒋艳的电话说茶楼摆了新机子,他去玩游戏机赢了200元。11月15日,他和“二娃”等人相约到兄弟茶楼玩游戏机被公安机关查获。(9)证人羊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他收到小胡子微信,说茶楼有捕鱼赌博机开业,第二天去玩时被查获。(10)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他到兄弟茶楼看到包间里面有台捕鱼机,还有几台鳄鱼机。11月14日,蒋艳打电话让他去玩游戏机,次日他去了被公安机关查获。(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一个叫小胡子的人给他发了短信,他就到了兄弟茶楼玩游戏机。(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通过小胡子认识蒋艳,小胡子是一个长期在各个赌场里面混的人,帮赌场拉客。几个月前小胡子带他到兄弟茶楼玩。(1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他在兄弟茶楼打赌博游戏机被查获。茶楼内的九莲宝灯游戏机是头天搬到茶楼的。小胡子平时帮蒋艳喊人来玩捕鱼机和九莲宝灯游戏机,还帮蒋艳维护管理机子。(14)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他第一次到茶楼玩赌博游戏机是2016年4、5月,是小胡子给他发的短信。(1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她从2016年8月到兄弟茶楼当服务员。茶楼内的游戏机从2016年9月份开始就有了。(16)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底,小胡子将装有游戏机的大木箱存放在他处,后搬走了。(17)被告人李学祥的供述,证实他叫人去蒋艳处玩捕鱼机和九莲宝灯游戏机,蒋艳分给他1,000多元好处费。被查获的参与赌博人中,他和其中的4、5人通过短信联系过。2016年9月,蒋艳问他哪里可以买一个连线机,他帮蒋艳联系买了九莲宝灯游戏机,一个月前机子到了存放在五十四麦肯基楼上,案发前一天蒋艳让他们把机子搬到了茶楼。一个多月前蒋艳就在兄弟茶楼摆了一台捕鱼机。(18)被告人蒋艳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14日左右,他回到攀枝花市继续经营茶楼。由于茶楼生意不好,而赌博机可以调机子的难易程度挣钱快,所以他又想买赌博机来挣钱。他联系黄俊来帮他维护机子,黄俊不敢来。后来他又找了小胡子,问小胡子能不能买到赌博机,小胡子说他买得到。小胡子帮他联系买了机子,除了调机子,还负责帮他喊人到茶楼来参与赌博。他给李学祥说如果帮他,每月分3,000元给李,所以李愿意帮他买赌博机、调机器和喊人来茶楼耍。第二次被查获的捕鱼机是他自己购买,另一台是他出了5,000元由小胡子帮他购买的。小胡子帮他联系一些喜欢耍赌博机的人到兄弟茶楼来耍,他分给小胡子1,000元左右。赌博机重新开业盈利只有500多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艳伙同李学祥、黄俊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开设赌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艳是赌场的出资者和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学祥、黄俊明知被告人蒋艳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然为蒋艳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被告人李学祥、黄俊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学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黄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四、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机予以没收并销毁;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6,7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 渝审 判 员 王 涓人民陪审员 邹元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伟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