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张兆标、谷彩霞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张兆标,谷彩霞,张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11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周勇义,行长。被执行人:张兆标,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谷彩霞,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张福龙,男,200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张兆标、谷彩霞及张福龙(2016)沪0106民初1527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兆标、谷彩霞及张福龙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嘉怡路XXX弄XXX号1_3层的房产;但该房产已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尚难以处置变现。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52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