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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伟东与陈茂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东,陈茂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张伟东,男,住龙川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龙川县。被执行人陈茂勇,男,住龙川县。张伟东与陈茂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6民终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茂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伟东支付赔偿款177765.6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947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7983.50元;二审受理费670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70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作出赔偿款支付计划,即被执行人共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共188457元,第一期2017年6月23日前支付91184元(已履行,包含执行费2727元),第二期于2018年2月9日前支付50000元,第三期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17年8月16日,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被执行人的支付计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作出的履行计划,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见表示,本案属和解执行,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粤16民终80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由被执行人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否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仕平审 判 员  骆 政人民陪审员  骆运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邝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