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连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连仲,范宝旭,卢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被执行人:史连仲,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范宝旭,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卢旭东,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宝旭、史连仲、卢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宝旭、史连仲、卢旭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