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罗文华、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罗文华,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9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753-2。负责人:蔡知平,行长。被执行人:罗文华,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刘兰若。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罗文华、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银行、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和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文华、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人罗文华、重庆利家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借款本金77770元及利息、手续费、滞纳金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公告费800元、案件受理费1996元,并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