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恒重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钧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恒重锻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钧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恒重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中柱村。法定代表人:罗代兴,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李亮。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恒重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4261号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恒重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05-0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审理案件时被执行人没到,找不到人,目前没有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该案确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标的16000元,未执行到位1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17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克 中代理审判员 陆 世 雄代理审判员 李 沅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陈铱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