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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邹东与陈录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东,陈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邹东,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威宁县。被执行人陈录江,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申请执行人邹东于2017年3月1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黔0526民初2086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915.00元,执行费为79.00元,合计11994.00元。本院在执行邹东与陈录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村民委员会及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陈录江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东认可人民法院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