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委赔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智会与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会,垫江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渝委赔监13号申诉人刘智会。委托代理人刘金贵。赔偿义务机关垫江县公安局。复议机关重庆市公安局。申诉人刘智会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垫江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渝03委赔2号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案在申诉复查过程中,刘智会以其与垫江县公安局就赔偿事项已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诉。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垫江县公安局对刘智会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就赔偿事宜已与刘智会达成协议,并已支付相应赔偿金,刘智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刘智会撤回国家赔偿申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