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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5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93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郑州市管城区号。被告宋某法,男,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郑州市管城区号。原刘某燕诉被宋某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刘某燕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刘某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刘某燕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