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2行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俊财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财,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初209号原告石俊财,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住所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刘阳,主任。机关负责人银莹莹,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俊财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俊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石 威代理审判员 何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