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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司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717号原告:司某某,女,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运城市临猗县楚候乡孙里村*组。委托代理人:程应泽,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地址:临猗县南环路东段嶷山南路699号金鼎花园街面房从北数4-6间。负责人:金新焕,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崔正,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层。原告司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司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武宝生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韵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