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宗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132号被执行人李宗扬,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宗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宗扬缴纳罚金10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宗扬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宗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译》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1执1132号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