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朝花与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211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3月28日生,苗族,住六枝特区,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