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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朝花与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211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3月28日生,苗族,住六枝特区,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