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执15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陈道虎、汪大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虎,汪大勇,程立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5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道虎,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汪大勇,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程立芹,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道虎与被执行人汪大勇、程立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立芹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立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