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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沈国珍与全椒县汉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珍,全椒县汉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758号申请人:沈国珍,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县汉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崇润。沈国珍与全椒县汉一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特5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