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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与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明德广厦C座30203室。法定代表人赵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展路1号曲江国际会展中心3楼。法定代表人梁英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与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20万元。后当事人之间经协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自愿放弃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扣除案件执行费3069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2829000元,剩余款项340310元退回被执行人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利奥影视广告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豫苏审判员  屈 娓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