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伍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伍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伍子,男,1982年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江苏省靖江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伍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凤萍和代理检察员乾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伍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刘伍子酒后陪同因醉酒陷入昏迷的朋友到当涂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内抢救,因说话大声,打扰到同在抢救室治疗的被害人晋某的母亲,晋某遂要求刘伍子说话小声一点,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伍子用右拳多次击打晋某头面部,致使晋某头面部多处受伤,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晋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伍子亲属代为与被害人晋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晋某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伍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伍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被告人刘伍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刘伍子酒后陪同因醉酒陷入昏迷的朋友张某到当涂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内抢救,因说话大声,打扰到同在抢救室治疗的被害人晋某的母亲,晋某遂要求刘伍子说话小声一点,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伍子用右拳多次击打晋某头面部,致使晋某头面部多处受伤,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晋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伍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刘伍子亲属代为与被害人晋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晋某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伍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李某、刘某、范某、方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晋某的陈述,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刘伍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伍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伍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伍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伍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