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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072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8月12日,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某,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志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