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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徐文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徐文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8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代表人:顾小萍,行长。被告:徐文再,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徐文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添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