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光辉与蔡红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辉,蔡红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辉,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蔡红瑞,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执行人杨光辉与被执行人蔡红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杨光辉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蔡红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04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