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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凤华与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华,李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898号原告:王凤华,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李祥,男,汉族,1972年3月31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王凤华与被告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2017年8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将货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凤华承担。审判员  杨红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竹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