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国君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国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038号罪犯苏国君,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集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国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于2013年5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押回重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3)湖刑初字第8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国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其所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已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苏���君等14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2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厦刑终字第4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8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在福建省福清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林某、游某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民警易某、薛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苏国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国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共获��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所证实。另查明,罪犯苏国君本次于2017年6月9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苏国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苏国君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犯尚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月消费超过一般狱内水平,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国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