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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于连水恢复原状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连水,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北关村民委员会,常晓俊,张伟,闫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连水,男,193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龙,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北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雷军,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晓俊,男,199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伟,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民,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再审申请人于连水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北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关村委会)、常晓俊、张伟、闫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3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连水申请再审称,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我的房屋因被申请人拆除的侵权行为引起,诉争房产的拆除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自治行为,村民委员会也不具有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权力,我们之间是平等主体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政府主导的搬迁行为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北关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于连水在搬迁时领取了搬迁补偿款,搬迁后取得了承包地、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其原房现虽未拆除,但已经归我方所有。法院应驳回于连水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延政发字(1997)21号文件规定,于连水所在的下栅子村为搬迁村,且该文件规定搬迁后应人走房拆。北关村委会据此对于连水在下栅子村未拆除的房屋进行拆除,就此引发纠纷,于连水要求北关村委会恢复原状,该诉讼请求的内容与延庆区人民政府延政发字(1997)21号文件密切相关。故本案是由于政府主导的搬迁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连水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于连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连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