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高广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939号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二环路都市田园105、106、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1CW24(1-1)。法定代表人:凌庆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军,公司员工。被告:高广福,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广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先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