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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郑桂侠与张宏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桂侠,张宏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943号原告郑桂侠,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任义,男,1954年8月14日生,满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宏伟,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北兴隆街小区**幢。负责人刘觉民,职务经理。原告郑桂侠与被告张宏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尚未治疗终结,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崔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李俊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