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辛园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园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398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园生,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龙庚云,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园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园生及其辩护人龙庚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辛园生和朋友在宜春市袁州区贸易广场的“小陈大排档”吃饭,期间饮酒。饭后,被告人辛园生驾驶赣C×××××号小车由贸易广场往袁州区下浦街道方向行驶,21时15分许,途经袁州区袁山东路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8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被告人辛园生带至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辛园生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辛园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辛园生的供述、证人罗某、龙某的证言、驾驶证、车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新城中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化)字【2017】9053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园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辛园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辛园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园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斯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