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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有虎与洪锡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有虎,洪锡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670号原告:汪有虎,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洪锡明,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负责人:董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薇,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有虎与被告洪锡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汪有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有虎负担。审 判 员  徐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楼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