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黄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黄智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196号原告:深圳市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佑创富大厦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82317066。法定代表人:王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贤英,系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焕英,系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智勇,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原告深圳市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黄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已缴纳相应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佩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