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9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美景祥龙水族用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美景祥龙水族用品有限公司,沈阳医家心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9018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3805705。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女,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告:沈阳美景祥龙水族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市一街56号1-12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学龙,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沈阳医家心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13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TP6EY3J。法定代表人:姜勋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德,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美景祥龙水族用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沈阳医家心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福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