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19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江龙申请执行李晓龙、李会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江龙,李晓龙,李会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9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周江龙,男,住姚安县太平镇。被执行人李晓龙,男,住姚安县太平镇。被执行人李会福,男,住姚安县太平镇。本院在执行周江龙申请执行李晓龙、李会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晓龙、李会福赔偿周江龙经济损失27746.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8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392号确定的由李晓龙、李会福赔偿周江龙经济损失27746.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8元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国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