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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19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江龙申请执行李晓龙、李会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江龙,李晓龙,李会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9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周江龙,男,住姚安县太平镇。被执行人李晓龙,男,住姚安县太平镇。被执行人李会福,男,住姚安县太平镇。本院在执行周江龙申请执行李晓龙、李会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晓龙、李会福赔偿周江龙经济损失27746.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8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392号确定的由李晓龙、李会福赔偿周江龙经济损失27746.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8元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国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