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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岩松与杨倩茹、王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岩松,杨倩茹,王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608号原告:田岩松,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月嫦,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杨倩茹,女,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其海,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田岩松与被告杨倩茹、王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人民陪审员  赖湘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