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9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岩松与杨倩茹、王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岩松,杨倩茹,王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608号原告:田岩松,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月嫦,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杨倩茹,女,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其海,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田岩松与被告杨倩茹、王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人民陪审员 赖湘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