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发贱与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贱,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606行初350号原告张发贱,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4号。法定代表人曾阳春,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发贱诉被告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发贱,被告的负责人李烈佩副局长及委托代理人陈果、吴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佛交公开函〔2017〕2号《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申请佛山一环南延线相关路段施工许可证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告知原告其提出的公开佛山一环南延线相关路段施工许可证信息的申请,该局已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根据《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佛府〔2008〕78号)的相关规定,将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随文一起发给原告。原告诉称,原告系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股份社社长,在任职期间,原告发现股份社集体土地被建设,佛山一环南延线的施工单位违法施工。为此,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告申请公开《佛山一环南延线(西华段)施工许可证》。被告受理后,在2017年1月19日向原告作出答复,但被告答复的内容与原告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相符,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公开《佛山一环南延线(西华段)施工许可证》。由于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此项信息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内容,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请法院判决: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2.责令被告向原告公开《佛山一环南延线(西华段)施工许可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编号:440606201406100217),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在施工现场办公室悬挂,被告称不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逻辑。被告辩称,被告已依职权履行对原告的信息公开义务。原告2017年1月11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佛山一环南延线西华村路段近扶安河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信息和佛山一环南延线西华村路段近勒良路跨线桥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信息”。被告收悉材料后,依照职权范围,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答复》,回复了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被告并未构成原告所称的“不作为”。另外,“佛山一环南延线”项目在正式的文件用语中即为“佛山市北滘至均安公路北滘至南国路段(k4+164∽k13+774.652),相关情况有文件为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全部予以驳回。被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以下证据、依据:1.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佛山一环南延线西华村路段近扶安河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信息和佛山一环南延线西华村路段近勒良路跨线桥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信息”。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答复》及附件《佛山市北滘至均安公路北滘至南国路段(k4+164∽k13+774.652)施工许可申请书》,证明被告收悉材料后,依照职权范围,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答复》,回文回复了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4.《印发佛山市交通建设决策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佛府办〔2007〕248号),证明“佛山一环南延线”项目在正式的文件用语中即为“佛山市北滘至均安公路北滘至南国路段(k4+164∽k13+774.652)。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证明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下列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向佛山市顺德区南和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为“勒流街道污水处理系统管网三期工程-第一阶段”,因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非交通行政许可,故该证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1-3,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4,是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发贱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中心路13号。2017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局公开“佛山一环南延线西华村路段近扶安河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信息和佛山一环南延线西华村路段近勒良路跨线桥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信息”。被告于同日受理原告的申请。2017年1月17日,被告作出《答复》,并将佛山市北滘至均安公路北滘至南国路段(k4+164-k13+774.652)《施工许可申请书》作为附件一并送达给原告。另查,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印发佛山市交通建设决策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佛府办〔2007〕248号)的内容反映,“佛山一环南延线”项目在正式的文件用语中为“佛山市北滘至均安公路北滘至南国路段(k4+164-k13+774.652)”工程。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佛山一环南延线”路段的施工许可实施审批机关,对原告向该局提出的关于“佛山一环南延线”项目工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权作出答复。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在收到该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已向原告公开的佛山市北滘至均安公路北滘至南国路段(k4+164-k13+774.652)《施工许可申请书》是否属于“佛山一环南延线”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答复的内容与原告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相符,被告仍未向原告公开《佛山一环南延线(西华段)施工许可证》。经查,“佛山一环南延线”项目在正式的文件用语中为“佛山市北滘至均安公路北滘至南国路段(k4+164-k13+774.652)”工程。从被告提供的佛山市北滘至均安公路北滘至南国路段(k4+164-k13+774.652)《施工许可申请书》反映,被告作为该项目的施工许可实施机关,在该申请书中加具了“同意”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因此,该《施工许可申请书》可作为被告已审批同意“佛山一环南延线”项目施工许可的依据。且被告在本案庭审中已明确对“佛山一环南延线”项目未作出过《佛山一环南延线(西华段)施工许可证》,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已实际作出《佛山一环南延线(西华段)施工许可证》但不向原告公开的依据,因此,被告向原告公开的佛山市北滘至均安公路北滘至南国路段(k4+164-k13+774.652)《施工许可申请书》,属于“佛山一环南延线”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答复的内容与原告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相符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根据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公开了佛山市北滘至均安公路北滘至南国路段(k4+164-k13+774.652)《施工许可申请书》,已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告向原告公开《佛山一环南延线(西华段)施工许可证》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发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发贱负担。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嘉敏人民陪审员 周信桐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