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长福与被执行人盛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福,盛凯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郭长福,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盛凯丰,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郭长福与被执行人盛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盛凯丰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67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凯丰的银行存款及收入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祎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