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286号原告郭某,男,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某1,女,1996年出生,汉族,住。被告李某2,男,汉族,45岁,住址同上。被告李某3,女,汉族,45岁,住址同上。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具体情况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国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