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樊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91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壮,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壮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樊壮在昆明市五华区宝善街星芒网吧,盗窃了蔡某的一台苹果iPadair2,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后销赃挥霍。2017年5月8日被告人樊壮被公安民警抓获。认为对被告人樊壮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樊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樊壮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及供述;2、抓获经过;3、被害人蔡某报案材料及陈述;4、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价格认定协助书、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樊壮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壮到案后系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钱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谭 山书 记 员 王智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