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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于全勇与上海昌勋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全勇,上海昌勋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675号原告:于全勇,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帅,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昌勋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胡路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宝,男。原告于全勇诉被告上海昌勋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全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于全勇负担。审 判 长  倪黎明审 判 员  乔 栋人民陪审员  沈一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喻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