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肖庭钧、周开庆、贵州城上城混泥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庭钧,周开庆,贵州城上城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肖庭钧,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周开庆,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州城上城混泥土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高新开发区野鸭乡二浦村(二铺煤矿内)。法定代表人:周开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周开庆、贵州城上城混泥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周开庆、贵州城上城混泥土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从2016年7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5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428元、执行费8200元、保全费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