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徐亚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014号罪犯徐亚南,男,1994年5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0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亚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徐亚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4年2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徐亚南和同案人邹笑虎(另案处理)携带刀具伙同同案人丘坤源(另案处理)在本市天河区棠下棠东丰格网吧二楼楼梯口,以被害人王振伍告发徐亚南为由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徐亚南持刀向被害人索取“赔偿”,邹笑虎抢走被害人钱包中的人民币10元。二、2014年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徐亚南伙同同案人邹笑虎、刘佳新(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事前商议,在本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尾临江大道珠江边,由被告人徐亚南持1把斧头负责望风,同案人邹笑虎、刘佳新各持1把西瓜刀威胁并抢走被害人邓煊泽、李荆京的人民币2400元、港币300元(折合人民币236.54元),以及苹果iphone5(16G)白色手机、iphone5(16G)白色国行手机各1部,七匹狼牌啡色横款钱包—1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76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3.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徐亚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亚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