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海英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英,侯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76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侯海民,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王海英与被执行人侯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京0119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侯海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王海英借款三十万元。因被执行人侯海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王海英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签订分期履行协议,但因履行周期较长,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