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海英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英,侯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76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侯海民,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王海英与被执行人侯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京0119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侯海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王海英借款三十万元。因被执行人侯海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王海英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签订分期履行协议,但因履行周期较长,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