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炳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7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炳男,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于全意,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现住石家庄陆军步兵大学石家庄,系被告人亲属。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炳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炳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炳男于2016年6月25日被牟振华骗取合同保证金20万元,陈炳男和其妻子张某于2016年9月29日到景县王千寺镇孙村找牟振华索要合同保证金,被告人陈炳男在与牟振华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用自家轿车的车锁将牟振华儿子牟某的白色起亚牌K3型轿车的车玻璃、天窗玻璃、后视镜、前后大灯等多处砸坏,经景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白色起亚牌K3型轿车的被损坏零件价值人民币9576元。本院另查明,2017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陈炳男到王千寺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炳男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炳男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牟某的陈述、证人路某、张某、陈某、夏某、李某的证言、砸车工具照片、被损坏车辆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结论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谅解书、收据、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炳男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炳男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炳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提出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隽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振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