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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9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林强、徐文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强,徐文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951-1号申请执行人林强,男,35岁,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文河,男,45岁,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赣1103执95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文河的银行存款85900元,现因被执行人徐文河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林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文河银行存款85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江西)书记员  杨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