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9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林强、徐文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强,徐文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951-1号申请执行人林强,男,35岁,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文河,男,45岁,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赣1103执95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文河的银行存款85900元,现因被执行人徐文河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林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文河银行存款85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江西)书记员 杨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