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雅、姚良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雅,姚良发,谢双,姚明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630号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695P65。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德广,任该公司安棚支行副行长。被告:杨雅,女,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姚良发,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谢双,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姚明财,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雅、姚良发、谢双、姚明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7元,减半收取3004元,由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刘 驰人民陪审员 彭 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敬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