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鹏与余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余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412号原告:陈鹏,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被告:余刚,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与被告余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鹏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陈鹏负担。审 判 长 朱正伟人民陪审员 余厚润人民陪审员 钟 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