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扶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扶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617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扶手(曾用名李福),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5月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扶手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扶手于2017年4月7日在同村被害人李某家玩耍期间,将李某放在家中卧室床头下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盗走,后于2017年4月16日将该存折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李扶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李扶手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处罚。被告人李扶手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扶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接受证据清单、邮政银行存折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领条;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扶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扶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扶手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扶手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