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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黄开学与安宁温泉银鹰山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学,安宁温泉银鹰山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2225号原告:黄开学,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香,现住云南省安宁市(系黄开学妻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宁温泉银鹰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玉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安宁市。原告黄开学与被告安宁温泉银鹰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黄开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开学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开学撤回对安宁温泉银鹰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计1403元,由黄开学负担。审判员  冯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