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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天津港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渤恒基建筑模板贸易有限公司、李云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港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青岛中渤恒基建筑模板贸易有限公司,李云成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452号原告:天津港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号君隆广场B3-301C。法定代表人:崔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鸥,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渤恒基建筑模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华桥村。法定代表人:李云成。被告:李云成,青岛中渤恒基建筑模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天津港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渤恒基建筑模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云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港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中渤恒基建筑模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云成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港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天津港集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