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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永平张健与苏品夔重庆市奉节县同发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健,刘永平,苏品夔,重庆市奉节县同发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健,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平,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品夔,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同发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116623424。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上诉人张健、刘永平因与被上诉人苏品夔、原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同发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健、刘永平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健、刘永平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但经审查,其撤回上诉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撤回上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健、刘永平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张健、刘永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李学文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婷 微信公众号“”